政治资本在不同法制环境下对民营企业的经济影响经典分享

点击数: / 作者:金城 / 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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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民营经济体已在我国经济增长、解决就业与税收提供等各个方面都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民营企业相较于传统的国有企业而言,在很多方面仍会面临较大的约束。就公司的发展空间而言,其业务主要集中于家电、纺织、家居用品等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及低附加值行业,但在电力、燃气、水利、金融服务、石油等领域却几乎都是由大型国有企业或政府指定部门垄断经营,民营企业难以涉足其中(李亚和郝臣,2014[1])。尽管国家在2005年便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于2010年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在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突破垄断限制。然而以上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一直问题不断,民营企业在进入传统上由政府和国企主导的领域仍是困难重重。由于我国固有的经济体制特征,企业发展所需的很多资源仍牢牢地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中(于蔚等,2012[2]),民营企业要想涉足垄断行业以获得超额收益,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对这些行业的层层审批。因而与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关系就成为很多民营企业的“必修课”,包括企业家对个人政治身份方面的追求。这种政治资本上的经营策略对民营企业来说,是在当前转轨经济时期,法制环境有待完善背景下一种可行的替代性机制(连军等,2011[3])。民营企业家借助这种身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中,通过谋求参政议政或与官员之间的交情,来保护自身的合法产权免遭侵害,同时使其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免受因企业所有制形式而带来的歧视,因而有利于企业通过审批以进入高壁垒行业。胡旭阳(2010)[4]对四川新希望集团的研究也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点,其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在担任全国政协常委的时期内,该集团能够在短短的数年间涉足金融、化工等国家重点领域实现行业扩张。可见民营企业家政治上的积极参与有利于公司获得实际的便利与好处。
 
非公有制企业追求政治资本以获得各种便利,是当前经济界理论工作者与企业家共同争论的热点问题,企业政治关系这一概念实质上指的是企业主动寻求与各级政府构建密切的联系,并通过这种关联给予企业某种正式制度以外的保护与便利,从而为企业带来商业上的利益。这一行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与贿赂、腐败等行为相比,在法理上也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Faccio,2006[5])。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以及文化背景上存在的差异,因而政治关联也呈现出不同的表现方式(Fung等,2015[6];Jackowicz等,2014[7])。中国学者们关注较多的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政治身份与头衔,比如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或政协委员等,从而参与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中(Song等,2015[8];李思飞和刘欢,2014[9];Wu等,2013[10];李姝和谢晓嫣,2014[11];鲁桂华和肖永慧,2015[12])。但是,研究者们却没有注意到另一种重要的政治关联方式,即为数较多的民营控股公司在股权安排中出现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这些国有股权可以起到帮助公司与政府部门建立较为密切联系的作用(宋增基等,2014[13])。鉴于我国当前经济制度的特点,政府不仅通过控股企业介入到市场经济中,还通过对各种稀缺资源的管控、行业准入门槛的设立、行政审批层层把关等手段充当起市场的分配者与监督者(李孔岳等,2012[14])。所以,国有股权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资本,通过运用这一机制企业可以较容易地获得经济资源。
 
一般而言,由于任何企业的运营都依赖于所处的外部环境条件,因而制度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战略选择。特别是对于当今我国这种转型经济体而言,在法制观念淡薄、私有产权保护缺位,同时政府干预力度较大、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背景下,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会受到来自所处制度环境方面较大的威胁。有研究指出,现阶段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为普遍(方军雄,2008[15]),而国家司法体系又对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缺乏制度上的有力保障(马晓维等,2010[16]),由此导致非公有制企业的运营存在较大的隐患。所以,面对当前不甚完善的制度环境,企业家会迫切地寻求一些替代性机制来规避上述风险,即通过建立政治关联的方式得到政府的支持,从而提高了进入国家管制行业的机会。
 
与现有文献将公司政治关联局限为企业家个人的政治身份不同,本文将民营企业中含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视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关联方式,并研究在不同法制环境水平下,国有股权对其进入高壁垒行业的影响,以及比较企业家参政和国有股权这两种政治资本对于帮助民营企业进入政府管制行业的效果,我们的研究拓展了非公有制企业政治关联研究的范畴,研究结论为政府部门进行顶层设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可参考的理论支持与经验证据。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经济学理论中的行业壁垒
 
根据西方古典经济理论,亚当·斯密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通常是依靠“无形之手”引导着资源配置以及商品和劳务分配,并能使整个经济体系达到一般均衡。然而由于信息缺失以及垄断的存在,市场功能发挥受限,由此导致市场机制也会失灵。而在纯粹垄断市场,垄断企业彻底排除了其他市场竞争者,并凭借垄断优势自行定价,剥夺消费者剩余。这种全行业垄断的存在不但让市场失去了资源配置的功能,也阻碍了生产技术的进步。因此,产业组织理论随之应运而生,其旨在研究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环境下的企业行为与市场构造,然后就产生了“市场壁垒”这一概念的研究。它被广泛地看作“阻碍新企业进入该市场要面对的所有不利因素”,然而学者们对其定义却各执己见。Bain(1956)[17]最先阐述了“进入壁垒”的含义,它指的是该行业中已有的企业相较于潜在进入者所占据的各种优势,也就是潜在进入者想与在位者抗衡的过程中要面对的所有不利因素。这些因素足以保证在位者彻底排除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从而确保自身价格始终凌驾于一般竞争水平之上。在位者具有的这些竞争优势也就构成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具体的表现为:规模经济、产品差异、绝对的成本优势。Stigler(1971)[18]则认为,这种进入壁垒本身实际上就构成了潜在进入者的制造成本,它是一种在位企业无需负担,而潜在进入者必须增加的成本,并且“所有不利因素”在本质上也不是产生进入壁垒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因为政府部门的频繁管束导致了企业进入的成本过高。在此基础上,Broadman(2000)[19]根据进入壁垒的产生原因对其进行了类别划分,即市场性壁垒、策略性壁垒和管制性壁垒三种类型。在我国,前两种进入壁垒主要体现在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比如纺织、家电业等,而管制性壁垒多与关乎国计民生或社会稳定的重要行业有关,比如铁路运输、航空等领域,会受到来自国家强势部门的管控(罗党论和赵聪,2013[20])。
 
对于更富有创新与活力的民营企业来说,突破策略性壁垒及市场性壁垒的阻碍显得相对容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民营企业的实力也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但受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惯性“思维”的长期打压,加之民企自身的规模较小,而这种对民企带有偏见的遗留心态依旧广泛存在,使得政府支持的长期缺位与政策落实不力,民营企业要想突破管制性壁垒仍会面临较大的困难。然而这些垄断行业中存在超额收益的诱惑又使得民营企业会积极寻找其“突破口”,即针对垄断行业管制者的自利行为开展广泛地寻租,便能够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联系从而让这种管制失去作用。
 
(二)国有股权作为政治资本对民营企业突破壁垒的作用
 
我国实行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任何企业的生产、各种资源的分配以及产品的消费都是依据各级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才得以进行,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地位遍布于市场的每个角落。因而即使在我国逐步建立并转化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受制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惯性“思维”的影响,政府对自身职能的认识尚未完全转变,对相关政策的执行仍缺乏力度,也就表现为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还是比较普遍(陈林等,2016[21])。从行业壁垒的角度来看,国家对所有企业的投资项目都要进行审核与监管,而对于石化、金融等垄断性行业国家更是设置了很高的“门槛”,通过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严格管控(许小君,2012[22])。因为这种高壁垒行业设立的准入条件,致使行业内的企业不需要通过自由竞争便能获得超额收益,由此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与效率低下、阻碍技术进步的局面。同时,在国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又会凭借自身的垄断优势打压、排除外来竞争者,合谋与政府加强这种管制壁垒。
 
从2016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中可以看出,排名前十的企业均来自国家各大垄断行业,“两桶油”在今年的榜单上仍然稳居前两位,其中中石化的年营业收入为2.02万亿元,中石油为1.73万亿元;中国建筑、工商银行继续位列第三和第四位。新上榜的公司虽有乐视、携程等这样的民营企业,但在榜单中民营企业的数量占比约为四成,从而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实力规模仍有明显的优势。因此,民营企业面临垄断行业中准入限制的情况依然比较严重,罗进辉(2013)[23]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国进民退”的现象。与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这种较高壁垒的行业准入限制从本质上来说主要是源于行政和制度这两方面的原因(杜兴强等,2011[24])。所以,在当前我国制度环境不甚完善的背景下,民营企业要想打破这种垄断,除了增强自身的实力外,还需从源头上扫除障碍。在中国“官本位”文化根深蒂固的背景下,企业通常是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和谐的关系,依靠政治关联这一途径来获得进入这些行业的“许可证”。
 
而民营企业若含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即与政府构建了较为紧密的关联。由于国有股权缺乏实际的利益代表人,政府通过委派某个部门或者官员作为国有股权的代理人能够参与到企业经营中,代理人即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使企业与政府建立了密切联系,并带有浓厚的政府背景。这种政治关联方式所带来的好处首先是在声誉上对外释放出一种强烈的信号,即企业的实力及资质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可;其次是国有股权在制度上带来的保证,即当企业出现经营不善而面临危机时,政府会施以援手。因此,民营企业含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能在国家的制度层面上为公司形成一种担保机制,这种与政府部门的天然联系在帮助企业进入高壁垒行业时应当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此,我们提出第一个假设:
 
H1:相对于未含有国有股权的民营控股公司,含有一定比例国有股权的公司则更有可能进入高壁垒行业。
 
(三)民营企业中不同政治关联方式的作用机理
 
研究公司政治关联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民营企业家积极参政有利于公司获得各种信息与资源(林润辉等,2015[25];何镜清等,2013[26])。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存在于民营企业中,国有股权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连接的“桥梁”,国有股权的代理人(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应可以起到企业与政府的信息交流作用。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政治关联作用较为直接、并且是建立在现有公司制度层面。国有股权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股权都应按照《公司法》写入公司章程,这种建立在《公司法》层面上所形成的政治关联机制应该会比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政治身份更能被国家体制所认同。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存在于民营企业中,能够发挥较为稳定的制度性政治关联作用,对于公司获取经济资源而言,其效果应超越企业家个人层面上的政治参与。因此,在未含有国有股权的民营企业中,企业家的政治参与对公司进入管制性行业能够发挥某种程度的积极作用;然而,当企业中含有国有股权时,其发挥的政治关联效果应该会超过企业家的政治参与对公司进入管制性行业的影响。在此,我们提出第二个假设:
 
H2:如果民营控股公司中含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则企业家参政对公司进入高壁垒行业的解释程度会相应减弱。
 
(四)民营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与法制环境
 
从本质上来说,政治关联通常是企业在面对各种制度背景下的一种替代性机制(赵峰和马光明,2011[27])。实际上,公司政治关联能否发挥关键作用还依赖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因素。如果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利于产权保护,企业的政治资源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还可以让企业免受政府部门的不公正待遇;如果企业处于税负较重的地区,其与地方政府的紧密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负面效应(Su和Fung,2013[28])。与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相比,中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产权缺乏有效的保护,具体的表现为,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地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在国家正式的政策法规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保障也存在一定的欠缺(Xu,2011[29])。
 
我国幅员辽阔,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文化背景以及资源禀赋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别,由此导致各地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程度也有显著的不同。王伟和彭鹏(2014)[30]认为,在法制意识较强的地区,民营企业往往会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出发,即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来获得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法制意识淡漠的地区,民营企业普遍依赖于政治关系来获得资源。一个地区法制化水平的高低会显著地影响当地民营企业与各级政府建立政治关联的意愿。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存在于民营企业中,所带来的好处是在声誉上对外释放出一种强烈的信号,即企业的实力及资质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可,进而能够获得政府扶持的作用,它作为一种具有保护作用的替代性机制,可让企业避免遭受因当地法制不完善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此,我们提出第三个假设:
 
H3:在法制化水平较低地区,国有股权对民营控股公司进入高壁垒行业的影响则更为显著。
 
二、数据来源和研究设计
 
(一)公司政治关联与行业壁垒的数量刻画
 
已有研究关于公司政治关联的度量大都集中于企业家个人的政治参与,包括将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国会议员或担任政党重要职位(Boubakri等,2008[31]);或是将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在国家经济部门的工作背景视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关联方式(Li等,2012[32]);或是将企业家当选为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等看作公司构建政治关联的重要渠道(Bao等,2016[33]);亦或是将企业家的共产党员身份当作公司的一种政治资本(Li和Zhou,2015[34])。
 
除了对民营企业家个人层面的政治参与进行刻画外,本文主要考察了国有股权这种重要的政治关联机制,采用民营企业中含有的国有股权比例(SOE)进行度量,该比例越高,企业拥有的政治关联也越强。关于企业家参政(IP),我们沿用现有的主要定义方法,将其限定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当选地市级别及以上人大代表、党代表或政协委员。
 
关于行业壁垒的度量,已有的研究大多会使用价格扭曲率和超额收益率以衡量公司是否进入壁垒,而且公司进入壁垒行业的难易度通常取决于公司规模的权重以及公司的数量。然而,在当前学术界关于行政壁垒的具体刻画方式仍存在争议,因而研究者们从当前转轨经济体制下,大型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客观事实出发,通过国有企业的数量来衡量行政壁垒行业的多少,并利用其收益率来刻画进入壁垒的水平。刘小玄(2003)[35]通过将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作为权衡行政壁垒的重要因素,并进行了关于行业壁垒的数量分析。丁启军和伊淑彪(2008)[36]选取各行业的集中程度、国有化占比、以及收益率这三个关键性变量进行了替换检验,实证分析了现有的高壁垒行业。陈斌等(2008)[37]基于万德数据库中关于上市公司行业的划分,通过德尔菲指数法进行行业壁垒指数赋值。本文主要参考了陈斌等(2008)[37]对进入壁垒刻画的方法,用于进行民营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比例与相关行业壁垒的关系检验。
 
(二)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研究样本均为在沪深两市上市的A股民营控股公司,研究期限为2009-2014年。为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样本只保留了公司IPO之前就为民营控股性质的公司。此外,我们还按照以下步骤对样本数据进行筛除:金融、保险和证券行业的公司;ST、PT的公司;财务数据不完整的公司;终极控制权不详的公司。最终的样本数量为253个公司,共有观测值744个。我们根据公司官网、年报等途径手工整理了企业家个人政治身份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其缺失的数据以万德数据库进行补充。
 
(三)变量定义与模型构建
 
1.被解释变量。
 
公司进入高壁垒行业的概率(BAR):概率变量,其中0≤BAR≤1。
 
公司营业收入在这些高壁垒行业的占比(BAO):公司在高壁垒行业的营收÷公司总收入。
 
2.国有股权变量。
 
国有股权比例(SOE):国有股东的总股本÷公司总股本。
 
国有股东董事比例(BOE):国有股东董事人数÷公司董事会总人数。
 
3.企业家个人政治资本变量。
 
民营企业家参政(IP):哑元变量,如果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地市级别及以上人大代表、党代表或政协委员时则为1,否则为0;可用来与国有股权比例(SOE)进行比较研究。
 
4.公司特征变量。
 
资产规模(SIZE):Ln(公司总资产);金融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会将企业资产规模当作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李莉等,2013[38]),一般来说企业的规模越大,其抗风险能力越强。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为当地支柱产业(PIR):哑元变量,是为1,否则为0;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当地支柱性产业,那么地方政府出于企业对当地税收贡献、就业岗位提供的考虑,会在政策扶持或者优惠给予上有所倾斜,这有助于该企业跨过行业壁垒的门槛。
 
国有股东排名(RANK):在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中,国有股排名第二位则赋值为5,相应依次赋值为4、3、2,第六位及以后统一赋值为1,如果不含有国有股则为0;该指标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国有股权在民营企业中话语权的大小。
 
多元化水平(HI):Herfindahl指数,其中0<HI≤1,该指数越大,说明公司经营的多元化水平越低;已有研究指出企业的多元化水平对其进入高壁垒行业具有一定的正向影响(郑建明等,2014[39]),通常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多元化水平越高,则越有可能涉及高壁垒行业。
 
总资产回报率(ROA):公司当年利润总额÷公司总资产。
 
上市时间(AGE):公司上市的年限。
 
财务杠杆(LEV):公司当年总债务÷公司总资产。
 
另外,本文在回归检验中还控制了样本公司相关的行业(IY)与年份(YR)。
 
5.计量模型。
 
我们建立了如下模型用来检验本文提出的假设:
 
在上述模型中,由于被解释变量BAR的取值范围在0到1之间,因此在回归时使用Logistic模型,用来检验民营企业进入高壁垒行业的可能性;对于被解释变量BAO我们选取通用的线性模型,用来检验民营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对其进入高壁垒行业影响的大小。模型中的交互项SOE×IP用来检验两种政治关联机制的相互作用。
 
三、实证检验和分析
 
(一)样本的统计及相关性检验
 
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先对主要变量的均值、方差等指标做一个统计分析,以便对民营企业中含有的国有股权比例等一系列变量有个总体把握,表1列出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从表1的结果可以看出,BAR的均值为15.7%,即样本中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公司进入了存在高壁垒的行业,说明民营企业在进入垄断行业方面仍会受到较强的准入限制。不过与以往的研究相比,该样本中还是有部分公司涉足了诸如地产、汽车等存在较高壁垒的行业,说明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管控有一定的放宽。BAO的均值为8.6%,说明民营企业虽能涉足部分国家的垄断性行业,但其进入程度仍比较低,来自这些行业的营收也会受到较大制约。SOE的均值为7.4%,这一比例虽然不高,但能够说明民企通过引入国有股权与各级政府间形成了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同时也可以看出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的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而IP的均值为60.7%,其原因可能在于,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HI的均值为0.837,说明民营企业的业务结构还比较单一,基本上集中在主营业务范围之内。
 
表2是对主要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由表2可以看出,BAR、BAO与SOE的正相关关系均通过了5%以上的显著性检验,这与前文的理论假设基本一致。另外,IP与BAR和BAO也都在10%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家如果拥有个人层面上的政治资本,公司则更有机会进入高壁垒行业。在其他方面,SIZE与BAR和BAO均在10%水平上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原因如前文所述,公司拥有较大的规模总是意味着具备较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更有实力涉足这些垄断行业。HI与BAR和BAO的相关系数至少在10%水平以上显著为负,说明企业经营的多元化水平与本文设定的被解释变量也具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另外也可以看出,各自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问题。
 
(二)模型的回归检验分析
 
从变量的相关性检验来看,公司的国有股权比例(SOE)和企业家参政(IP)都分别与被解释变量(BAR和BAO)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正相关关系,如果将两者综合起来考虑,并加入公司特征变量,多元回归分析结果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学解释。表3报告了这两种政治关联机制对民营企业进入高壁垒行业影响的大小。
 
在表3中,列(1)为仅对SOE的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其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能够有效地提升民营企业进入高壁垒行业的可能性,即证实了本文的假设1。列(2)显示IP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企业家拥有的个人政治身份也有助于提高公司进入高壁垒行业的可能性,该结果与高雅等(2013)[40]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列(3)在加入交互项SOE ×IP之后,SOE的系数依然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IP的系数变得不再显著,而SOE×IP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当民营企业含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时,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的过程中对企业家是否拥有政治身份的重视程度会明显降低。在回归中引入了公司特征变量之后,列(4)中SOE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而IP的系数依然不显著,且交互项SOE×IP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国有股权的政治关联作用强于企业家的个人政治身份。因此,民营控股公司通过引入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便能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一种高层次的制度性联系,从而让民营控股公司带有“官督商办”的背景。综上所述,如果民营控股公司中含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则企业家政治身份对公司进入高壁垒行业的解释程度会相应减弱,即假设2成立。
 
在公司特征变量中,SIZE对公司涉足壁垒较高的行业也存在一定的积极影响。而HI的系数在回归中显著为负,说明HI对BAR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相关关系,因为公司的多元化战略普遍倾向于涉及这些垄断性行业从而获得其中的超额收益。PIR的系数在回归中显著为正,其原因可能正如前文所述,政府对于当地支柱性产业的突出贡献而给予了相应的回报激励,因而若民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地方支柱产业则更有可能获得政府对其进入垄断行业的审批。此外,RANK的系数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其原因可能是与国有股权在公司中承担的任务有关,即民营控股公司引入或保留国有股权的首要目的并非得到该部分的资金支持,而是为了获得在声誉上的担保,从而依靠这种身份来获取相关利益。由于民营企业的主营业务多集中于完全竞争的产业,鲜有能进入国家的各大垄断性行业中(罗党论和刘晓龙,2009[41])。为了突破壁垒进入垄断行业进而获得其中的超额收益,由此导致民营企业有激励去寻求突破方式,国有股权所起的政治关联作用便凸显出来。在列(5)~列(8)中,我们替换了变量BAR并进行了重新检验,用变量BAO得到的结果依然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
 
根据王小鲁等(2013)[42]编制的《中国分省企业经营环境指数2013年报告》,本文将各地的法制环境指数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包括等于)的省区视为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的省区视为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然后分为法制环境较好或较差两组子样本分别进行回归分析。表4给出了在不同的法制环境下,企业家个人政治资本变量(IP)、国有股权变量(SOE)与被解释变量(BAR和BAO)的回归结果。
 
从表4中列(1)与列(2)的结果可以看出,SOE和IP的系数大部分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在公司特征变量方面,PIR、SIZE、HI以及ROA均显著地影响公司进入高壁垒行业的可能性以及这些行业的营收占比。该结果表明,在法制环境较好的省区,民营企业获取经济资源的途径更多地基于经济原则而非政治关系。
 
在列(3)与列(4)中,SOE的系数至少在5%水平上显著,IP的系数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在法制环境较差的省区,民营控股公司含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便能有效地提升公司进入高壁垒行业的可能性以及这些行业的营收占比,即假设3成立。
 
(三)进一步的检验
 
为了加强本文检验结果的稳定性,我们用国有股东董事比例(BOE)对国有股权比例(SOE)进行了替换。其回归结果仍能在相当程度上支持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另外,公司特征变量在新的回归中都与前面的检验结果相类似。这表明本文所提出的理论假设与实证检验结果均具有较高的可信性。稳定性检验结果列于表5和表6。
 
此外,王小鲁等(2013)[42]还对企业所处的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与金融服务水平进行了区分。本文根据这两项指标也进行了类似于表4的分组检验,并得出了相似的结论。由于篇幅所限,我们省略了这些回归表格。
 
四、结论与启示
 
现有文献表明,企业家的政治身份能够为民营企业带来各种资源与好处,诸如获取信贷资金、进入行政壁垒行业等。由于我国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政府掌控了各种经济资源的分配,加之民营企业长期遭受所有制歧视,民营企业不得不依靠一些替代性机制来获取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本文以新的研究视角,将国有股权在民营企业中的存在视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关联方式,在理论上阐释了国有股权能够发挥政治关联作用的内在机理。选用2009-2014年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国有股权的政治关联效果,研究结果表明,国有股权是一种比企业家参政更为有效的政治关联机制。结合中国的现有国情,将企业所处地区的法制环境分成不同的类别,分组检验了国有股权在不同法制环境下的作用效果: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企业能够进入高壁垒行业,更多地基于其本身的质量;而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国有股权为民营企业进入壁垒行业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本文的研究有着深刻的政策含义,即当正式制度存在缺陷以及政府存在较强的经济干预权力时,企业就不得不寻求正式制度之外的替代性办法来对冲这种由制度缺陷所带来的风险。这意味着,未来中国深化经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政府逐渐减少行政干预,同时不断提升法制建设水平,使企业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本身的力量来进行资源配置,而非通过与政府建立政治关联这种途径来获取资源。这样,不但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能更为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寻租行为以及各种腐败的发生,从而使企业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