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助力“老有所养”经典分享

点击数: / 作者:小鹰 / 2018-01-16
发展商业,老有所养
主持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对此,你们怎么看?
 
匡贤明:商业保险是养老保险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常说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商业保险。三大支柱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一定水平的养老待遇。一般来说,三大支柱需要保持一定的合理比例。目前我国的情况是,第一支柱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二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三个支柱之间尚未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格局。随着我国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尽快打造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当务之急。
 
李长安: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并称为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大都占到主要地位,但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也发展迅速,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占据了绝对主要的地位,补充养老保险在近些年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相比之下,商业养老保险明显地发展缓慢,成了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最大“短板”。与此同时,我国的养老压力日益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结构性不平衡问题突出。而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年金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大都没有年金。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市场力量解决养老问题就摆上了桌面,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就迫在眉睫。
 
张敬伟: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是现实的民生抉择。我国社会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何更好地养老,成为迫切现实。商业养老保险,正是养老多样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也可以说补上了市场和商业化养老的短板。
 
商业养老保险完善了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完善又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体系改革是进行时,商业养老保险的适时推出,既是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红利的释放。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市场力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积极作用
 
主持人: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何作用?
 
李长安: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市场力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积极作用。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对风险的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水平也相对较低,不同人群对于养老生活需求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能无法保障所有人的养老需求。而商业保险则不同,是否建立保险关系由投保人自主决定,保障范围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相对灵活,属于“多投多保,少投少保”。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的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能够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也就是说,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商业养老金的帮助,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匡贤明: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在夯实第一支柱的基础上,更多地强化个人在养老中的责任。没有二三支柱的发展,第一支柱势必面临既要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的挑战,又要面临基金收支压力的挑战。目前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即“第三支柱”的替代率水平不足1%,导致三支柱累计替代率相对偏低,不能满足民众的养老需求。
 
从收支角度看,如果要让第一支柱完全承担起养老的责任,这个体系无疑难以持续。这就需要合理界定政府、企业、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责任。政府在通过第一支柱兜底的基础上,加大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这就是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现实意义。
 
张敬伟: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提供了符合市场的养老方案,缓解了国家和家庭养老的压力,更重要的是缓释了老人“老有所养”的不安、中年人“老之将至”的焦虑,也减轻了年轻人可能同时赡养多个老人的负担。
 
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出,赶在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时刻。能够有效改善资本市场的供给,可有效利用商业养老保险聚集的资金,为实体经济服务。
 
要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强化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
 
主持人:我国的金融机构早就开发了商业养老保险这个险种,但由于种种原因,商业养老保险始终未能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同。那么,乘着政策东风,商业养老保险如何发展得更好?
 
张敬伟:《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已经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定位、新目标、新重点、新要求、新政策。商业养老保险应解决以下难题。
 
一是提升保险市场的社会形象,让老年人和整个社会认为商业养老保险真的很“保险”。保险公司要重树形象,要真正成为负责任的市场主体。
 
二是强化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商业养老保险,毕竟是商业行为,市场风险是存在的。因而,完善制度规范,强化常态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有道和投放有序。约束商业保险的市场任性和投机本性,不能让其变成资本市场的“野蛮人”。
 
李长安:《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特别提出要大力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这就是说,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暂不交税,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交个税,这是一种降低投保人当期税负的税收优惠。这对于加快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减轻养老保险的负担,无疑是有益处的事情。
 
匡贤明:商业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更多的是通过政策引导。要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大力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有助于激励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这方面,还有明显的空间。
 
要加大相配套的制度设计。比如加大与养老护理的对接,使劳动者在需要养老护理时可以直接从商业养老保险中支出,由此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的吸引力。